有關造林人參加獎勵造林,在期限20年未屆滿前即擅自將造林木砍除種植生薑,其毀損之林木,係政府無償配撥,於追回獎勵金時,是否需依照育苗成本或市價一併追回種苗代金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發佈日期:98-07-22
- 發文文號:林造字第0981613012號
一、復貴所98年7月15日宜原經字第0980002279號函。
二、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七點:「造林獎勵金領取人應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竹,使之長大成林,不可任其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如有違背,應加利息賠償已領取之獎勵金....」之規定,○君如違反前揭規定,應依規加計利息繳還已領取之獎勵金。有關種苗代金之追回,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四點之規定,種苗受配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林業管理經營機關,依照育苗成本或市價追回種苗代金:
(一)已接受其他機關之無償配撥種苗,而無充分理由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