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貴府函詢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7點第1項第3款規定,租賃20年之租約證明文件,是否須辦理公證1案,茲因並未強制規定,請貴府依據公證之益處或當事人意願而自行審酌,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貴府函詢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7點第1項第3款規定,租賃20年之租約證明文件,是否須辦理公證1案,茲因並未強制規定,請貴府依據公證之益處或當事人意願而自行審酌,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8/07/2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1158號 一、復貴府98年7月9日府農育字第0980107334號函。 二、經查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並未規定租約證明文件,須辦理公證;復查民法亦未強制規定租賃契約必須辦理公證,爰是否辦理公證,由當事人審酌決定。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81741158.pdf 法規基礎 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 回列表 瀏覽人次:87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