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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10/1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1883號 一、復貴府98年10月7日府農林字第0980169544號函。
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78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故本案仍請貴府先行確認造林人及債務人究竟為何?倘經貴府認屬債務人係屬保管人者,則符合上開規定條件,鑑於債務人尚可管理或使用該系爭土地,又該系爭土地業經貴府檢測合格有案,且無違反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之事由者,則貴府恐無法源依據禁止造林直接給付領取人領取當年度造林直接給付;是以,仍請貴府逕依上述原則,本於權責卓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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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