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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8/08/2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81741440號 一、復貴府98年8月11日府農育字第0980124011號函。
 二、政府發給造林直接給付係屬授益行政處分,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3點規定,造林人負擔義務,如有違反各款規定情形情事,執行機關將廢止其造林直接給付之核准,並命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從而,造林受有利益並負擔義務,爰造林直接給付應由造林人領取,若僅依據同意書交由他人受領,未來倘造林人違反義務時,恐衍生如何追討疑義。
 三、申請人受領造林直接給付後,即成為私有財產,得自由處分,倘申請人因個人因素,欲由他人領取造林給付,建議申請人可於受領後再將金額移交他人,併供貴府參處。
 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本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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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