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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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府詢問○○○君之承租地申請參加99年度平地造林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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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5/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608390號

一、復貴府99年4月26日屏府農林字第0990101561號函。

二、查民法於97年5月23日將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同法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禁字第178號民事裁定宣告禁治產,由○○○為該禁治產人之監護人,倘監護人○○○與承租人○○○訂立土地租賃契約,應有其效力。

三、按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7點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具有20年以上之他項權利證明或租賃期20年之租約證明文件」,因貴府所附資料中,雖有屏東縣潮州鎮潮州段○○○-○地號土地租賃契約公證,但其他申請土地(如同段○○○、○○○、○○○、○○○地號等土地)是否亦有取得租賃契約,且租賃期是否均有20年,目前尚無法得知,貴府宜一併釐清確認。倘承租人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能符合本辦法規定,自得參加平地造林計畫。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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