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有關貴府函請查證農委會86年4月22日86農林字第86110619號函,是否為當時行政公文書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發文日期:100/09/0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60954號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0年8月31日營署綜字第1000053550號函辦理兼復貴府100年7月21日府農植字第1000285244號函。

二、因貴府查證是否為當時行政公文書之目的,係為查明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之掛件日。本局前以100年7月27日林造字第1000146775號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就旨揭公文查明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之掛件日(副本諒達),據內政部營建署100年8月3日營署綜字第1000047439號函表示「楊梅頭重溪社區開發案」係由○○○○○○有限公司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以82年12月4日(82)山規字第1204-1號函向貴府申請開發許可,貴府送理後送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以84年1月26日84府建四字第153201號函轉送內政部審議,營建署依照以往處理申請開發案例,以85年8月17日85營署綜字第58988號函檢送其開發建築計畫書及水土保持規劃書請本會審議後,內政部以98年8月11日內授營綜字第09808071171號函許可分區變更。

三、另,營建署以首揭號函表示,於未有訂定一般住宅社區之相關法令前,似得參考營建署89年4月17日營署綜字第50267號函檢送會議紀錄之相關結論內容,就本案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及開發計畫是否可作為興辦事業計畫等事宜,本於權責辦理。

四、綜上,貴府似得參酌營建署89年4月17日營署綜字第50267號函檢送會議紀錄之相關結論內容,研議是否以本案申請開發利用許可日,作為興辦事業申請掛件日。

五、隨文檢附內政部營建署100年8月3日營署綜字第1000047439號函、100年8月31日營署綜字第1000053550號函及89年4月17日營署綜字第50267號函檢送會議紀錄影本各1份供參。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1001660954.pdf pdf
回列表
瀏覽人次:3722 最後更新日期:201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