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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9/05/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654859號 一、復貴府99年4月26日屏府農林字第0990101073號函。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78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債務人若要於已查封之土地申請參加平地造林計畫,是否屬於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為避免產生爭議或牴觸查封效力,建請由債務人取得執行法院許可後,再行申請。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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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