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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3/3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0659號 一、復貴府100年3月22日府農植字第1000105479號函。
二、查農委會95年11月1日農林務字第0951741665號函說明二略以「...本案應查明○○公司申請擴大球場之起始掛件日,爰請貴府重新審酌核處」有案,是否確屬○○公司主張全案申請掛件日為「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發布日(89.12.2)前已申請?此屬事實認定,宜請貴府查明後妥處。
三、檢還首揭號函之附件(水土保持計畫定稿本等資料)1份。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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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