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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6/10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01741251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貴局100年5月30日北農林字第1000526103號函辦理。
二、按森林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為造林基金來源之一。次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2條規定,所稱山坡地係指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山坡地。是以,於山坡地從事開發利用行為者,因對山坡地環境造成衝擊,故課予繳交回饋金義務。本案水土保持計畫範圍內,應就屬於前開辦法所定山坡地部分核處回饋金,以符合立法意旨。
正本: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副本:宜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南投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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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