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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7/1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548號 一、復貴府99年6月29日府農育字第0990157593號函。
二、本案請貴府先行釐清核准獎勵造林地範圍界線(應切實設置界樁),倘於造林地周邊且不在獎勵造林土地範圍內,則栽植非獎勵樹種或栽植寬度不須限制。
三、有關種植龍柏可防風以保護造林地樹苗乙節,查龍柏非屬本局獎勵平地造林樹種,且該樹種特性並無擋風之效,貴府應輔導造林人種植具有防風特性之木麻黃、黃槿等獎勵造林樹種。
四、造林人本應於核准造林地內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使之長大成林至20年,並避免類似苗圃經營方式,故請貴府詳為查明,倘於核准造林地內有類似苗圃經營之密植情形,應請造林人移除改正,並維持本要點規定之適當株數及平均分布狀況。
正本: 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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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