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100/06/2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1333號 一、 復 貴府100年6月13日府農植字第1000228203號函。
二、 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計算」;第6條第3項規定「水土保持完工前,其原計畫面積遇有變更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本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另,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7月10日農授林字第0971655597號函釋說明三,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變更時,其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計算,依本辦法規定應以該計畫變更核定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同理,計畫變更時乘積比率倘有修正,應以該計畫變更核定時之乘積比率重新計算回饋金。
三、 隨文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7月10日農授林字第0971655597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
電子交換:桃園縣政府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1001741333.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380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