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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099/07/2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670號 一、復貴府99年7月16日府農林字第0990273498號函。
   二、平地造林計畫係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所列之獎勵造林樹種係經政府單位及專家學者多次開會後決議,考量造林目的及環境因子等條件,落實造林之經濟性、景觀性及生態性為原則,以臺灣原生、長輪伐期之喬木類樹種為主。
    
   三、因考量竹類以地下莖為營養及繁殖途徑,經各縣政府人員反應竹類之地下莖於土中亂竄,常破壞鄰近農田之田埂及相關水圳排灌等設施,引起紛爭不斷;又竹類生長期短,每一竹桿平均第4年即達成熟期,不易符合平地造林20年之規定,屆時農民須反覆補植竹類或造林木,反而增加成本支出。爰平地造林不宜輔導種植竹類。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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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