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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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縣光復鄉○○○君造林地因光復鄉公所施作「社區閒置空間利用及道路綠美化工程-大華社區入口意象」工程,租借造林地面積100平方公尺,該造林地租借面積可否免予追繳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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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08/2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1851號

一、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99年7月29日府農林字第0990127856號函辦理。

二、查「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3點但書規定,僅有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造林人無須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案○○○君將參與平地造林之土地自願無償借用光復鄉公所施作旨揭工程。雖為作公共設施用地,但似不符本要點第13點但書規定,造林人應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
 
四、鑑於獎勵造林期間為20年,為避免類此案件發生,貴府應函知各鄉鎮公所應優先使用未參加相關造林計畫之土地,而非將已完成造林地移作它用,以維貴縣造林成效。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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