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099/12/1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2721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台端99年12月3日造林疑問991203釋示申請函辦理。
二、查「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6點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造林直接給付之土地面積應為零點五公頃以上,但有兩筆土地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且面積合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不在此限」,意即兩筆土地雖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間隔,仍得視為毗連且面積合計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惟平地造林計畫之執行機關為縣(市)政府,本案得否核准其申請,請台端檢附土地相關資料逕向造林所在地之縣政府釐清。
正本:○○○君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格式 |
0991742721.pdf |
 |
回列表
瀏覽人次:87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