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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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崙背鄉公所對於「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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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12/2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2816號

一、復貴府99年12月15日府農林字第0990160727號函。

二、茲提供本案意見如下:

  (一)已貸款農地是否需要提出貸款農會或行庫同意造林證明書,若有需要,是否統一制定造林同意證明書格式乙項,有關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業已明定於本要點第7點,請貴府依該規定辦理。

  (二)有關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造林人提供原休耕建檔資料或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是否需提出證明文件,若有需要,是否可統一制定證明表格乙項,查本要點第7點第1項第5款規定「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造林人,應提供原休耕建檔之戶長資料或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證明文件」,請貴府逕依該規定辦理;至證明表格,可尋求府內農務單位協助。

  (三)另嚴重地層下陷地段不受第四點第二款限制之土地,是否涵蓋該地段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乙項,查本要點第4點第4款規定「本要點適用之範圍,指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山坡地以外非屬都市計畫區、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農牧用地,且為經環保機關改善完成之重金屬污染農地或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倘申請案符合前揭土地區位,即可申請參加平地造林計畫。

  (四)在有位列嚴重地層下陷地段及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基期年之認定基準雙重資格者,是否免再核對及提出原休耕建檔資料或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證明文件乙項,茲考量民眾權益及資料完整性,貴府仍須核對民眾提出原休耕建檔資料或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證明文件。

三、本案請貴府參酌上述意見,予以准駁申請案。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南投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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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4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