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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11/02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000168791號 一、復貴院100年10月26日高行瓊紀愛100簡00127字第1000005871號函。
二、經查行政院90年8月31日台九十農字第050355號函核定「平地景觀造林及綠美化方案」之伍、「實施策略及權責分工」中,有關休耕蔗田造林部分,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協調由○○公司主辦,其補助額度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辦理,補助前6年每公頃25萬元。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91年1月23日召開「○○公司休耕蔗田平地造林經費補助事宜」會議結論(一)略以,有關○○公司之平地造林,請農委會除第1至6年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外,第7至20年請酌予補助撫育每年每公頃1萬7千元。惟如該公司規劃進行自償性經營時,則不再補助。準此,本局於97年10月29日修訂「綠海計畫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針對國營事業機構之造林費用額度由補助6年每公頃25萬元提高為20年每公頃48.8萬元。
三、次查,因○○公司係屬國營事業,官股股東約占96.5%,於造林政策上應率先響應,並提供土地造林作為示範,此與私人參與平地造林計畫不同,故補助額度應與私人有別。
正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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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