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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100/07/2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1604號 一、復貴府100年7月12日府農育字第1000236275號函。
   二、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11點規定,應實測造林面積並據以核算造林直接給付。若經貴府確認地籍面積與實測造林面積相同,而以地籍面積核算造林直接給付時,該地籍面積經地政單位重測後,因原地籍圖面積計算誤謬致面積增加,則應以計算正確之面積核算造林直接給付,並對增加之面積部分予以補發。
    
   正本:彰化縣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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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