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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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端建議修訂未請領檳榔廢園轉作補助款之農地可參與平地造林計畫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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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8/05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001741707號

一、復臺端100年7月22日陳情書暨依據立法院王委員廷升服務處100年7月28日為民服務案件紀錄表辦理。

二、有關臺端陳情書第六點提及「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4點第5款,由「檳榔廢園」列冊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修改為「檳榔廢園」請領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1節,經查本會97年10月29日修正之「綠海計畫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4點僅有4款,並無第5款,又本會98年4月15日農林務字第0981740502號令將「綠海計畫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修正為「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始增列第4點第5款「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請領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之規定,嗣後該款規定並未修正(如附件)。至臺端所附「修正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資料,並非發布之條文內容,謹先澄明。
 
三、依據本要點第4點規定,本要點適用於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山坡地以外非屬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下列土地區位之一者:
 
(一)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1、一般農業區。
2、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土地。
3、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特定農業區造林專區土地。
4、經環保機關改善完成之重金屬污染農地或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5、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請領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
 
(二)都市計畫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造林專區土地。
 
四、因此,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請領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係配合農糧署提供清冊納入獎勵造林範圍,此為輔導農民轉作選項之一,其要旨為調節生產,避免產銷失衡。且本會為糧食政策,近來鼓勵閒置農地復耕,保障國內糧食安全,查臺端土地位屬特定農業區,既屬政府對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農田,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準此,避免良田他用,政府並未全面開放特定農業區參加造林。
 
五、本案未請領檳榔廢園轉作補助款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雖不符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惟倘臺端之鄰近土地所有權人亦有造林意願時,建請臺端建議縣(市)政府考量產業文化、景觀生態資源及休閒發展資源等條件,規劃造林專區,以符合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之區位,俾擴大參與。
 
正本:○○○先生
 
副本:立法院王委員廷升國會辦公室、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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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88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