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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8/3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1990號 一、復貴府100年8月23日府農林字第1000506036號函。
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78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故本案仍請貴府先行確認造林人及債務人究竟為何?倘經貴府認屬債務人係屬保管人者,則符合上開規定條件,鑑於債務人尚可管理或使用該系爭土地,又該系爭土地業經貴府檢測合格有案,且無違反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之事由者,則貴府恐無法源依據禁止造林人領取當年度造林直接給付;是以,仍請貴府逕依上述原則,本於權貴卓處。
正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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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