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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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詢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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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10/17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00156314號

一、復貴府100年9月1日北府農林字第1001189243號函。

二、有關貴府詢問事項,分述如下:

(一) 貴府93年3月8日核處回饋金之處分,能否適用本會94年9月2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0861號函釋予以免繳交回饋金1節,查上開本會函釋無溯及適用於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之生效日(89年12月2日)起至前揭函間已核課回饋金確定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貴府93年3月8日核課回饋金之行政處分既已確定,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該函釋之影響。

(二) 貴府於100年7月26日同意變更本案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是否符合免繳交回饋金規定1節,因水土保持義務人變更,未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3項重新核算回饋金事宜,經洽貴府承辦單位,欲詢問事項係本案若屬免繳交回饋金,當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改變時,是否仍屬免繳交回饋金?查本會94年10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941741229號函(正本諒達)略以「二、同一申請案件其水土保持計畫經核定,並完成施工,且領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其行政程序結束。…三、若申請案件之水土保持計畫業經核定,惟尚未施工或仍在施工中,於嗣後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計畫範圍與第1次相同因尚未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是類案件為原申請案件之延續性計畫,免予繳交回饋金。」,因水土保持計畫變更係原申請案件之延續性計畫,貴府可依其興辦事業計畫之掛件日期,作為是否計收回饋金之判斷基準。

(三) 貴府表示內政部營建署刻正審議「○○○○整體開發申請書暨變更開發計畫書」,則變更後增加之面積是否須重新核算回饋金1節,因「開發計畫」並非「水土保持計畫」,倘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未有變更,則末涉及本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

正本: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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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898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