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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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公司詢問山坡地之農業區經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擬申請建築時,是否須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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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9/2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0159406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公司100年9月15日民字(100)第100091501號函辦理。

二、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交回饋金。是以,在政府辦理區段徵收之程序中,若有涉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事宜,應符合免繳交回饋金規定。貴公司詢問是否再重複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1節,不無疑義,建請貴公司先行釐明。

三、另,地主領回之抵價地,倘因申請建築需求而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除有本辦法第8條各款免繳交回饋金情況者,均應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核處回饋金。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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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70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