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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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詢問同一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變更前後之開發種類不同,是否須核算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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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9/0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17927號

一、復貴府100年8月26日府農育字第1000285012號函。

二、查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6條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送主管機關審核。同辦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辦理變更設計:(一)變更開發位置及範圍者。(二)增減開發面積者。但道路部分之增減未超過原計畫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三)各單項水土保持設施,其計量單位之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四)地形、地質與原設計不符者。(五)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位置者。(六)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結構體者。是以,不同的開發種類,可能會由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若是水土保持計畫尚未完工前,開發種類改變是否會影響目的事業主管變動,其合理性及適法性,不無疑義。再者,前開辦法規定之變更計畫條件,未有規定開發種類改變而須辦理變更設計,貴府核准本案變更設計時有開發種類改變情事,因事涉水土保持業務,惠請貴府先行釐清。

三、至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收取,請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倘未符合該辦法第8條各款免繳交對象規定;則應繳交回饋金。

正本: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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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821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