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辦公室100年10月11日經中一字第10000031030號函。 二、依森林法第48條之1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者應繳交回饋金,作為造林基金來源之一。另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繳交義務人,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本案倘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且無本辦法第8條各款免繳交回饋金情形者,依規應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正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