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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9/1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2055號 一、復貴府100年9月2日府農林字第1000506250號函。
二、查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依「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經造林檢測合格,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直接給付。是以,造林地遭法院裁定假扣押,倘未影響造林人繼續造林撫育之事實,依前開要點規定,似不能據以暫緩核發造林直接給付。惟造林人繼續造林撫育,是否會影響本案假扣押裁定,建請貴府先向法院確認為宜。
正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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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