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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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農委會96年5月17日農林務字第0961653927號函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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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10/07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62193號

一、復貴府100年9月28日府農植字第1000395037號函。

二、查96年3月1日修正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將回饋金計算基礎,由水土保持計畫之「開發面積」修正為「計畫面積」。而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為何,乃以農委會96年5月17日農林務字第0961653927號函說明二(一)敘明: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面積」,係指該計畫格式(二)計畫範圍之面積;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則等同於本會95年5月7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55679號公告修正該申報書格式之「計畫面積(開挖整地面積)」。目前農委會以100年4月12日農水保字第1001861530號公告修正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將「計畫面積(開挖整地面積)」修改為「計畫面積」,倘有申請案件係以100年4月12日修正前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填寫者,仍有前開函釋之適用。

三、另貴府提出農業資材室或農舍申請案件,以計畫面積核算回饋金之不合理處,惠請貴府提供具體案例。倘其他開發態樣有相同情事,例如立法委員黃仁杼國會辦公室於100年9月15日假貴府會議室召開會議時,貴府提出學校增建活動中心且須將舊有整體校園一併納入計畫面積內申請案例,請一併提供本局通盤研處。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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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90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