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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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建議取消課徵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或調降乘積比率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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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11/0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63176號

一、復貴府100年10月21日府農植字第1000432362號函。

二、查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課徵,係因為山坡地之開發利用,有礙於水土保持,對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外部性」,因此造成此種水土保持妨礙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者,即負有防止責任,必須集資統籌作為造林基金,其課徵性質上為特別公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9號判決理由,可資參照。是以,課徵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非以山坡地開發利用者有無受益為斷。另,不同之山坡地開發行為,考量對環境造成之衝擊程度不同,故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回饋金之計算方式,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6%至12%計算。其6%至12%之乘積比率,即係依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而有不同。再者,對於農業整坡、修築農路、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等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考量該開發利用行對環境之衝擊,不致產生水土保持危害,於本辦法第8條列為免繳交回饋金對象,並非未考量開發利用行為在程度上差異性。

三、次查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同條第2項規定,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爰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作為認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係當前法秩序上較屬明確之依據。貴府認為以有無申辦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判斷是否核課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殊不合理部分,此事涉山坡地開發利用定義,該如何修正能更臻合理,建請貴府提供具體之修正內容及意見,供本局研處。

正本: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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