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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9/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2088號 一、復貴局100年8月25日嘉環森字第1000019919號函。
二、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係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得免繳交回饋金。本案興建費用雖經嘉義縣政府協調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援助,惟非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不符合該款規定。仍應繳納回饋金。
正本: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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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