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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10/12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1001742220號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0年9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60481號函轉貴公司100年9月21日民字(100)第100092103號陳情書辦理。
二、有關貴公司詢問回饋金繳交事宜,查本會林務局前以100年9月23日林造字第1000159406號函復貴公司有案,不再贅述。
三、另貴公司詢問山坡地農業區經區段徵收變更為商業區後,是否應改列為非山坡地一節,山坡地範圍劃定係依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規定辦理,該土地不因辦理區段徵收變更為商業區,而改變其自然形勢,故仍屬山坡地。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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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