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公文函釋 > 為貴府函詢貴縣鳳林鎮公所提議:「建請研議平地造林補助期滿20年後仍能繼續補助,以維農民之生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跳過此子選單列請按[Enter],繼續則按[Tab] 列印 分享 Facebook gplus twitter plurk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為貴府函詢貴縣鳳林鎮公所提議:「建請研議平地造林補助期滿20年後仍能繼續補助,以維農民之生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100/05/3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11008號 一、復貴府100年5月27日府農林字第1000090598號函。 二、本局推動獎勵造林計畫期滿20年後,地上林木所有權係屬造林人所有,造林人可自行處置。查平地景觀造林計畫係從91年度起推動,迄今未滿20年,貴府仍應善盡輔導之責,督促造林人妥善撫育造林木,以達成造林目標。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1001611008.pdf 法規基礎 平地景觀造林計畫 回列表 瀏覽人次:825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