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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3/1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0506號 一、復貴府100年2月24日屏府農林字第1000049901號函。
二、查「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14條第2項規定「土地繼受人依前項規定同意繼續參與造林後,有前點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返還造林地期間所有已領取之造林費用」,所以土地繼受人同意繼續造林後,若有涉及應返還造林費用情形,應返還自核准造林以來,造林期間已領取之造林費用。
正本: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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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