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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6/1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1272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l00年6月9日府農林字第1000099390號函辦理。
二、貴府尚未核發造林人○○○君94至97年度檢測合格之造林直接給付,依規應發給造林人,此與廢止其核准後要求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分屬二事。倘造林人要求給付尚未核發之造林直接給付,不可因造林人須返還領取之造林費用,而不予核發尚未核發之造林直接給付。
三、至於貴府可否簡化行政作業,以尚未核發之造林直接給付作為應返還之造林費用,惠請貴府逕依權責卓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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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