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6月3日府農林字第1000067896暨1000504447號函。 二、查「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以100年6月13日農林務字第1001740884號令修正,依本要點第13點規定,因政府依法辦理徵收造林地,致未達獎勵年限二十年,須中途退出者,廢止其造林直接給付之核准,除屬國營事業機構造林地者,應命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外,其餘者免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爰請貴府逕依該規定辦理。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立法院劉委員建國國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