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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7/1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1540號 一、復貴府100年7月5日府農林字第1000505020號函。
二、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本辦法救助對象,係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者。
前項第三款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同產季同項農產品,以救助一次為限。
三、至獎勵造林之造林戶得否同時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一事,經查獎勵造林及天然災害救助之目的與本質不同,倘造林戶符合說明二規定且無所列之不予救助情事者,自得申領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四、末按貴府說明四函詢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標準一節,查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係以實際受害面積為準,其損失率達20%以上,即得辦理現金救助,受害面積如無法確定,仍應進行測量以符實際,貴府所述損失面積達20%即以總面積計算係為錯誤,本局前業以96年9月6日農授林務字第
0960148890號函知各縣市政府有案。
正本:雲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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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