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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100/07/2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1623號 一、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府100年7月7日府農林字第1000116714號函辦理。
 二、平地造林計畫適用範圍依據「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4點,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山坡地以外非屬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下列土地區位之一者:
  
 (一)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1、一般農業區。
 2、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土地。
 3、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特定農業區造林專區土地。
 4、經環保機關改善完成之重金屬污染農地或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5、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請領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
  
 (二)都市計畫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造林專區土地。
  
 三、據貴府稱本案為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請領補助款無案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不符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
  
 四、至本案是否符合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之區位,請貴府查明;倘不符合者,建請貴府以當地人民意願、自然資源及人文歷史等原則,考量產業文化、景觀生態資源及休閒發展資源等條件,評估規劃造林專區,以符合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之區位。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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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