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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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轉貴縣斗六市民代表會臨時會提案表案,本局意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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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1/04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0010號

一、復貴府99年12月22日府農林字第0990164567號函。

二、茲依政策及法規意旨,證明如下:

  (一)「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有土地面積毗連0.5公頃以上之限制,如農地分隔兩地,即使合併0.5公頃,但卻不可申請造林,不符農民之需求。宜放寬同段農地即可,且共同持有之土地亦可申請乙項:

  1、「平地景觀造林計畫」之造林面積限制已由2公頃放寬為毗連0.5公頃,實已降低參與造林之門檻。倘繼續放寬造林面積,將致使零星造林現象更為頻繁,恐會影響毗連造林地之農地其栽植環境,進而影響農業生產反致民怨,爰本計畫之面積限制係綜合考量各項因素並經審慎評估所定。

  2、另查本要點第6點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造林直接給付之土地面積應為零點五公頃以上,但有兩筆土地間隔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且面積合計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不在此限」,意即兩筆土地雖有公共交通道路或溝渠間隔,仍得視為毗連且面積合計須達0.5公頃以上。

  (二)特定農業區(重劃區之農地)不符合申請條件,宜開放乙項:

  1、特定農業區係為保障糧食生產所劃設之區域,本局規劃之平地造林計畫係以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為主,已排除適宜作為糧食生產之特定農業區,避免影響國內糧食生產。

  2、查本要點適用之範圍,係指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山坡地以外非屬都市計畫區、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農牧用地,且為下列土地區位之一者:

    (1)一般農業區。
    (2)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土地。
    (3)縣(市)政府規劃之特定農業區造林專區土地。
    (4)經環保機關改善完成之重金屬污染農地或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5)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請領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
 
  3、農民所有特定農業區土地,須符合前揭第2款、第3款及第5款土地區位之一,方可申請參加平地造林。
 
  (三)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土地,應予放寬或解除乙項:參與平地造林計畫之土地區位只要符合上揭區位之一者,即可申請參加平地造林,故無須放寬或解除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土地。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南投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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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30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