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委員服務處為民服務案件紀錄表(編號:H1101057)辦理。 二、依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4點規定之適用範圍,係指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所稱山坡地以外非屬都市計畫區、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農牧用地,且為下列土地區位之一者: (一)一般農業區。 (二)兩期作皆符合「水旱田利用調整後續計畫」或其接續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土地。 (三)縣(市)政府規劃之特定農業區造林專區土地。 (四)經環保機關改善完成之重金屬污染農地或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五)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或「縮減柳橙栽培面積處理作業程序」請領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 三、據花蓮縣政府99年11月2日府農林字第0990188589號函表示略以「查『無』○君2人有請領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證明文件,不符『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駁回○君2人申請…」,此與首揭服務案件紀錄表之請求服務事項說明三「但不久前接獲花蓮縣政府函知:○氏兄弟『有』請領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補助款有案之特定農業區土地相關證明」,兩者有所差異。 四、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作為核准人民參加平地造林計畫之准駁依據,花蓮縣政府亦須依本要點相關規定予以准駁申請案件,所以請求服務事項說明四「縣府駁回申請之理由是行政院農委會不准」,似有誤解。由於本案位屬特定農業區,建議可向農糧署申請依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請領補助款,以符合本要點第4點第5款規定;抑或視本案能否符合本要點第4點第2款、第3款等規定,作為核准參加平地造林計畫之依據。 五、副本抄送陳情人○○○ 君及○○○ 君。 正本:立法委員王廷升國會辦公室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