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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3/1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0510號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 貴府100年2月22日府農林字第1000029394號函辦理。
二、本案若係循合法程序伐除地上林木,而現場經執行機關現勘後,均能符合「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相關規定,似無駁回受理申請之理由。惟現場是否確實能受理造林,仍請貴府就個案事實認定,並依相關規定卓處。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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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