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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101/02/15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0366號 一、復貴府101年1月30日府農林字第1010015948號函。
 二、平地造林之檢測及造林直接給付核發係以本要點第10點第1項各款條件為依據,並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直接給付。
  
 三、查貴府未敘明參與平地造林計畫之年度及資材室建置時點,爰請貴府依下列原則查明事實卓處:
  
 (一) 核准前即有資材室:鑑於貴府測量扣除資材室面積後,可資造林之範圍顯不符本要點規定,即屬違法行政處分,貴府應請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費用及直接給付。
  
 (二) 核准後建置資材室:經貴府檢測合格後,則以實際造林面積發給造林費用及直接給付,若有實際造林面積不足之情形,須依規返回已領取之造林費用。
  
 正本: 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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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