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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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有財產局出租造林地申請參加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否有法律依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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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12/23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624135號

一、復貴府99年12月17日府農林字第0990221054號函。

二、「獎勵輔導造林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森林法第48條授權訂定,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發布,故本辦法造林地之管轄範圍亦受森林法第2條規定拘束;是以,針對國有財產局出租造林地,如欲申請「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其申請案尚須經出租機關同意造林及確認租約關係屬存續期間後,再由本局林區管理處依據上開規定受理及審核。此節,請貴府委婉向民眾說明,以期有助貴縣造林成效。

三、副本抄送本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檢送花蓮縣政府公文影本1 份,請錄案參辦。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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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612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