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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9/12/2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91742793號 一、復貴府99年11月29日府農林字第0990304961號函。
二、有關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之獎勵造林人非土地所有權人,其造林獎勵金發放之規定本局已於95年 3月15日以林造字第0991604894號函示有案,且本計畫係為授益行政處分,屬公法上行政法律關係之性質,倘獎勵造林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本應出具所有權人同意書,以茲證明具有撫育造林木及受領獎勵金之資格,此屬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機制,至獎勵造林人與第三人間之關係,與行政機關無涉,殆無疑義。
三、經查貴府檢送本案卷附資料,須按個案之情況分別審認為宜,本局意見如下;惟貴府係屬原處分機關,且為林業經營管理機關,故仍請查明事實,依據下列原則卓處:
(一)○○○君:本案獎勵造林地屬私有土地,且貴府已附土地所有人同意書,自符合本局95年3月15日以林造字第0991604894號函示。
(二)○○○君:本案獎勵造林地屬私有土地,貴府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自符合本局95年3月15日以林造字第0991604894號函示。惟該筆土地為林業用地,縱未參加本計畫,仍應受森林法拘束。
(三)○○○○君:本案獎勵造林地屬私有土地,且經貴府確認獎勵造林人同意於獎勵農地造林期滿後轉入本計畫,今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自符合本局95年3月15日以林造字第0991604894號函示。
(四)○○○君:本局意見同說明三(三)。
正本:臺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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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