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有關貴府函詢○○○○有限公司申請退還三灣鄉灣銅段○○○、○○○-○○及○○○-○○地號3筆土地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開發案之已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疑義案,復請 查照。

:::
發文日期:101/04/16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11740938號

一、復貴府101年4月3日府農林字第1010064347號函。

二、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6月18日農林字第0920134438號函(影本如附)說明二、(三)函示水土保持義務人實際上無開發利用山坡地,其已繳交之回饋金可以申請退還。據貴府來文本案係於100年3月21日核發水土保持計畫完工證明書,理應已將相關開挖整地或水土保持設施等雜項工作物完成,貴府始核發水土保持計畫完工證明書。因此,本案能否符合前開函釋內容,仍請貴府逕依具體個案事實自行認定。

正本:苗栗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1011740938.pdf pdf
回列表
瀏覽人次:2484 最後更新日期:2012-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