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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3/2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605266號 一、復貴局100年3月11日南市農森字第1000110747號函。
二、本案經查貴局來函詢問旨揭疑義,並未詳述個案事實,致本局難以認定。鑑於本局已於99年9月3日以林造字第 0991741931號函復貴局有關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核准之公有出租土地疑義案,且基於全民造林計畫與現行推動平地造林計畫之法源依據及計畫目標本不相同,仍請貴府參酌該函說明辦理。
三、嗣後,有關貴局函請本局針對相關法規釋示1節,仍請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條:「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
之規定辦理,並詳述個案事實,俾憑錄案研議,以利釐清爭點。
正本: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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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