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府100年1月18日府農森字第1000002043號函。 二、本案據報系爭造林地坐落於貴縣北埔鄉南坑段小南坑小段 ○○○-○、○○○-○、○○○-○○地號,貴府於88年核准○君參加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惟於99年貴府執行檢測查原造林樹種肖楠遭全面伐除並補植櫸木及山櫻花,經查全民造林資訊系統上開3筆系爭造林地經貴府核准造林面積合計0.84公頃。貴府本為原處分機關,且為林業經營管理機關,自應本諸權貴詳為查明事實卓處,倘確認應歸責於造林人者,應依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廢止對造林人原授益處分,並命造林人附加利息返還已受領造林獎勵金,以符行政程序。今據報○君於系爭造林地上誤伐林木乙節,經查仍有疑義,請貴府查明下列疑義於100年2月15日前檢送相關文件(申請書、造林登記卡、造林檢測紀錄卡、歷年獎勵金提領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標示造林範圍)、切結書、其他相關文件),併案函復本局辦理結果。 (一)系爭造林地全面積遭伐除何以貴府或鄉鎮公所竟未發現? 又該採伐行為是否有取得貴府核發之採運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二)補植櫸木及山櫻花苗木來源為何?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