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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100/08/30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1979號 一、復貴府100年8月25日府農林字第1000151934號函。
 二、有關富里鄉公所詢問旨揭計畫檢測工作疑義案,經查已有相關釋示,請貴府逕依下列說明,詳為調查事實卓處。嗣後如有疑義,仍請貴府應先行擬具處理意見併案檢送過局,俾憑研處:
 (一)獎勵造林地內雜木得否併計成活率: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1年10月17日農林字第0910030572號函釋,係針對參加全民造林運動計畫「新植造林時」,為落實獎勵造林政策並符合生態系經營原則,凡屬天然下種且非果樹類之樹種,均可視為保留木與造林木一併撫育成林;是以,所謂「一併撫育」,揆其意旨係指林農必須針對造林木及保留木施以適當撫育,以使其健全生長;惟不應任其天然下種植生快速生長,產生造林木被凌壓,致失去原來造林之目的。故請貴府依據上開函釋,詳為調查事實卓處。
 (二) 獎勵造林地內有道路、農地:如屬農業設施,因非屬實際造林範圍,自應扣除該等面積,其溢領獎勵金部分,應由貴府要求造林人返還。
 (三)獎勵造林地內遇有天然災害致坡地侵蝕或政府辦理徵收: 請貴府依據本局95年5月18日林造字第0951740652號函檢送「林農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審核機制及處理規範」辦理。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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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