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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100/09/0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1001741998號 一、復貴府100年8月26日府農林字第1000151128號函。
二、本案系爭土地本局花蓮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花蓮處)前於 98年曾因接管國有財產局林甲租地緣故,併案從貴府接管獎勵造林事務,惟據報貴府早於96年即查本案尚有誤植情事,卻未及時處理,顯有未洽。
三、針對系爭土地權屬經查100年8月30日調閱之土地登記簿謄本顯示(如附件),管理機關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是以,有關系爭承租地事涉獎勵造林事務,仍應由貴府依據權責輔導至獎勵期限屆滿,並由貴府逕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協調續處。
四、另,本案據報實際造林範圍查有部分範圍坐落於非承租範圍1節,據報有部分造林範圍坐落於豐濱鄉靜浦段○○○及○○○地號,鑑於該2筆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經皆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本局未便擅專,且查該2筆土地,業已有○○○君、 ○○○君及○○○君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尚涉及有無竊佔國有土地之虞,此節仍應請貴府逕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釐清。
五、至於涉及溢領獎勵金部分,貴府援引有關本局98年11月12日林造字第0981742068號函,係回復新竹林區管理處針對該處經租地重測後,申請辦理獎勵造林面積變更之獎勵金發放疑義案,其二案之性質不同;惟因涉及原住民保留地事務,宜請貴府併案逕洽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辦理。
正本:花蓮縣政府
副本:花蓮林區管理處、本局林政管理組、造林生產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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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