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

有關貴府函詢貴縣造林戶○○○君申請全民造林計畫有案土地區位不符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文日期:097/09/02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615057號

一、復貴府97年8月25日府農林字第0970275753號函。

二、鑑於全民造林計畫之目標係為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等,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86年7月22日(八六)農林字第八六一三六八五九號函復花蓮縣政府,為保障糧食生產,避免良田他用,不宜列為造林獎勵對象有案。且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特定農業區之規定:「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是以,本案疑義區位本不宜納入全民造林計畫獎勵對象;先行敘明。

三、惟今該系爭土地既經貴府審核准予造林人參與全民造林計畫,並歷年經貴府執行造林成果檢測有案,鑑於貴府係屬原處分機關,其授益行政處分是否予以撤銷?仍應由貴府本於權責,個案查明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倘經貴府確認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在不違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為前提,林農願意繼續撫育造林者,基於法律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貴府應依據權貴,輔導林農維持造林成果。

四、本案造林地區位經審核可復舊造林,至造林地之林木難以存活係因農田水利會開闢排水溝不善所致,故貴府仍應依據本局前於97年8月18日林造字第0971741033號函,儘速輔導造林人向農田水利會尋求改善方案,以維造林成果。惟前已審核准予參與全民造林計畫之類似案件,貴府亦應清查列管並檢討改正。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0971615057.pdf pdf
回列表
瀏覽人次:62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