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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9/09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615898號 一、復貴府97年9月4日府農林字第0970134601號函。
二、本案係貴府函詢原為申獎勵農地造林計畫有案之林地,後續林木成活率檢測疑義,鑑於本局業已97年9月1日以林造字第 0971657761號函復貴局有案,仍請貴府依據該函釋辦理;先行敘明。
三、至貴府函詢87年1月13日「全民造林運動」縣市政府期中檢討會議之討論事項案由二結論二:「麵包樹及波羅蜜新植株數修正為每公頃600株」,該項修正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87年3月27日八七農林字第八七o三o一三五號公告頒布修正「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有案,其修正本要點之法律效果係向後生效,是以,自本要點修正頒布以後,申請新植案件之造林株數自應依頒布後之規定辦理;原申請有案之獎勵造林地,其造林株數則逕依本要點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正本: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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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