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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8/21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741050號 一、復貴府97年7月9日府農林字第0973022257號函。
二、按依本局95年11月15日林造字第0951721350號函檢送召開研商「接管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國有出租林甲地辦理換約事宜」會議,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之林地移交本局接管後,各林管處應就95年12月31日屆滿之租約,以書面審核方式,先行換訂2年之短期租約後,再進行現場勘查作業,倘租地有違約情事,承租人應於租期存續期間內自行改正,經複查符合本局規定者:待租期屆滿後,由林管處換訂9年之租約;先行敘明。
三、至事涉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範圍內國有出租林地,因水土保持局係屬該計畫之主管機關,故有關造林獎勵金及租約文件取得之疑義,請貴府速將渠等林地清冊專案報請該局釋示。
正本:臺東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本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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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