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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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陽光 感受自然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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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放租國有耕地得否申請參與獎勵輔導造林計畫之疑義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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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8/03/30
發文字號:農授林務字第0981740481號

一、依據本會林務局案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8年3月1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0625號函辦理。

二、旨揭疑義經函詢出租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復林務局略以:按國有土地訂有耕地、養地租約者,依租約約定承租人本即應作種植農作物或養殖使用,不得作違背租約約定用途之使用,否則得予終止租約,且倘屬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約者,承租人於土地上經營造林,依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218號判例,顯非耕地租賃,違反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應自任耕作之規定,致原訂租約無效,將嚴重影響承租人權益。故訂有國有耕地放租租約之土地,依租約約定應於承租之耕地種植農作物,渠等土地無法同意改為造林使用。

三、是以,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綠海計畫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及「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草案)等規定申請獎勵造林之土地為該局經管者,其適用對象應為與該局租賃關係存續,且訂定租約性質為造林之「國有林地租賃契約(甲式)」及「國有土地(造林)租賃契約」承租人,爾後如有類似案件,仍請貴單位委婉向申請民眾說明。

正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副本:本會林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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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05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