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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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有關要求參與全民造林運動之「宜農牧地」造林戶剷除間植農作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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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097/08/28
發文字號:林造字第0971741075號

一、復貴府97年8月19日府農林字第09701484810號函。

二、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係於93年完成階段性任務,自94年度起始奉行政院核定停辦新植造林業務,非貴府所言93年底停辦;先行敘明。

三、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1條規定,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推動之目的係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之目標,故對於參加有案之造林地本應符合推動目標,於獎勵造林地內,確實執行造林工作,不應從事非營林之行為,以符行政程序。

四、有關貴府函詢疑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88年9月4日(88) 農林字第88143411號函業已釋示有案,故各縣(市)政府於受理審核申請案件時,本應依據該函示輔導林農執行造林工作。

五、本局自93年度承接全民造林運動實施計畫業務後,於94年因審計部查核部分縣市有未落實執行輔導工作,致衍生諸多問題,故於同年召開期末檢討會議,再次重申並督促各單位應依據權責,加強輔導造林人撫育造林,針對查有林下栽植農作物之情事,亦應儘速導正。惟貴府迄今仍未輔導林農改正,似有未洽,為維持貴縣造林成果,減少土石崩塌,並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仍請貴府儘速輔導改正。

六、鑑於本局前於97年8月21日召開全民造林計畫暨公私有林經營輔導計畫期中檢討會議,貴府亦提此案於會議討論,並經與會代表熱烈討論有案,故仍請貴府依該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立法委員吳敦義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明溱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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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6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6-30